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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收政策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0-01-09 10:48:23来源:

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4.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2019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具体判断方法为: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6.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7.在2019年度中间时才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最新增值税优惠内容?

答:免税标准自月销售额3万元,进一步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

合计月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

合计月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月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销售额判断增值税免税标准?

答: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例3: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

3.一次性收取多月出租不动产租金的其他个人,如何确定销售额判断增值税免税标准?

答: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固定期限只能是按季度申报吗?

答: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如果按季度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5+11+12)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增值税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增值税按季度纳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如果按季度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8+11+12)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增值税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增值税按月纳税或按季度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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