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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是否应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时间:2024-05-14 17:30:12来源:

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是否应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是否应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因此,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咨询、广告安装、广告制作、网吧、棋牌室、拍摄电影电视剧、文艺表演等不属于文化事业的征收范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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