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热点问答
进项税转出热点问答
Q1 什么是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Q2 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情况:支付道路通行费、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票据。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Q3 什么情况下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以及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如果已经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Q4 什么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况:
第一类:业务不该抵。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或属于异常凭证范围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类: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Q5 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
答: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一)以票抵税:采购成本×税率。
(二)计算抵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农产品采购成本÷(1﹣10%或9%)×10%或9%计算
注意:若农产品领用之前就发生进项税额转出,不考虑加计1%问题。
二、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三、利用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在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Q6 进项税额转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至23b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填列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