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税收政策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还需要办理预缴申报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是否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3.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如何判断是否征免增值税?
答: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最新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是否还可以迭加享受最新减半征收的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6.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中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优惠政策适用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优惠时是否还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
答: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中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优惠条件的,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新增《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__城市维护建设税:07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教育费附加:61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地方教育附加:99049901)”项目,纳税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最新优惠内容?
答: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举例说明: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内,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75万元),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20%+200*50%*20%=25万元),所得税负担大幅减轻。
2.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否有变化?
答: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3.小型微利企业只有查账征收方式的才可以享受上述优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