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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收政策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0-01-09 10:48:23来源:

 

4.次年继续由扣缴义务人办理扣除的,还要再重新采集一次信息吗?

答: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5.有两处工作单位的,可以同时享受扣除吗?

答: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6.由工作单位扣除的,首次享受时采集信息应填写什么表?

答: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7.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怎么办理扣除?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8.年度汇算时扣除的,填写什么表?

答: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9.年度内由工作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通过哪些方式报送扣除信息?

答: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10.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通过哪些方式报送扣除信息?

答: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一、关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由谁扣除?答:本人可以扣除在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接受符合条件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本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但两者只能选其一,不得重复扣除。

2.扣除标准?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扣除期限?答:在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一次。

4.扣除方式?答: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可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扣除。

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可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5.留存资料?答:享受学历继续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不需保存相关资料。享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6.寒暑假期间能扣吗?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所以寒暑假期可连续计算。

 

二、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1.由谁扣除?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2.扣除标准?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3.何时扣除?答:计算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扣除方式?答: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

5.留存资料?答:享受扣除应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或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可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查询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记录。

 

三、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特别说明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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