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税收政策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详答
1.2019年以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有变化吗?
答:两种计税方法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其一。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小张2019年月工资为4000元,一次性奖金36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每月1500元,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扣每月1000元。计算小张2019年个人所得税。
选择一: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12=3000,对应税率3%
36000*3%=1080
工资薪金:4000*12-5000*12-1500*12-1000*12=-42000
工资薪金所得应交税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税1080元,合计1080元。
选择二: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
4000*12+36000-5000*12-1500*12-1000*12=-6000
合计应交税0元。
例2:小王2019年月工资为10000元,一次性奖金36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每月1500元,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扣每月1000元。计算小王2019年个人所得税。
选择一: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12=3000,对应税率3%
36000*3%=1080元
工资薪金:10000*12-5000*12-1500*12-1000*12=30000
30000*3%=900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交税9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税1080元,合计1980元。
选择二: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
10000*12+36000-5000*12-1500*12-1000*12=66000
对应税率10% ,速算扣除数2520
66000*10%-2520=4080
合计应交税4080元。
2.2019年以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前按月份数平均分摊,现在按年度数平均分摊。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4.2019年以后个人按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有变化吗?
答: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5.个人是否可以从工作单位那了解到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
答: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咨询热点问题详答
1.采集方式有哪些?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在工资中扣除的,什么时候采集信息?
答: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怎么办?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