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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收政策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0-01-09 10:48:23来源:

答:享受财税〔2019〕12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享受财税〔2019〕12号文件规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企业享受财税〔2019〕1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6.高校学生公寓2019年是否有延续的房产税优惠?享受优惠时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财税〔2019〕14号文件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7.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2019年是否有延续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享受优惠时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1.201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还可以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答:此次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这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201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可以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是否还有一些行业限制?

答:2019年最新转登记政策没有行业限制,适用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当年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是否还可以再选择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答: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文件规定条件的,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时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按照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即以差额前的年应税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判断标准,与最新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判断标准不一样。

5.哪些新行业纳入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答:自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开展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先后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三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6.未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即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应如何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栏次?

答: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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