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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全国减税降费法律法规资料汇总

时间:2019-11-09 11:53:51来源: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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