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全国减税降费法律法规资料汇总
财税〔201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反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