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全国减税降费法律法规资料汇总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自然资源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
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水利部、民航局、税务总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中央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各省(区、市)征收标准见附件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基金年度实际征收情况,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相关规划的资金落实情况等统筹安排。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2。
附件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2.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附件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单位:厘/千瓦时
省(区、市) 征收标准
北京 1.96875
天津 1.96875
上海 3.915
河北 1.96875
山西 1.96875
内蒙古 1.125
辽宁 1.125
吉林 1.125
黑龙江 1.125
江苏 4.1934375
浙江 4.03875
安徽 3.63375
福建 1.96875
江西 1.5525
山东 1.96875
河南 3.189375
湖北 0
湖南 1.0546875
广东 1.96875
广西 1.125
海南 1.125
重庆 1.96875
四川 1.96875
贵州 1.125
云南 1.125
陕西 1.125
甘肃 1.125
青海 1.125
宁夏 1.125
新疆 1.125
附件2:
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单位:元/公里
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 第三类航线
≤50吨 0.575 0.45 0.375
50-100(含) 1.15 0.925 0.725
100-200(含) 1.725 1.375 1.1
>200吨 2.3 1.825 1.45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53号)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就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相关执收单位应当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信息联通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同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市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要将易地扶贫搬迁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部门,确保免征政策落实到位
三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