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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全国减税降费法律法规资料汇总

时间:2019-11-09 11:53:51来源: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五财政税费征收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9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移民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对2019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一)223-235MHz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准降低223-235MHz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频率占用费标准,由按每频点(25KHz)每基站征收改为按每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现行800元/频点/基站调整为1000元/MHz/基站
    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25KHz)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800元/频点/基站
    (二)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
    1.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
    2. 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三)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1. 调整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Ku频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其技术和运营特点,由原按照空间电台500元/MHz/年(发射)地球站250元/MHz/年(发射)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500元/MHz/年标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
    2. 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四)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元/本降为120元/本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80元/张降为60元/张
    (三)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知识产权部门
    (一)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
    (二)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
    (三)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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