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全国减税降费法律法规资料汇总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