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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全国减税降费法律法规资料汇总

时间:2019-11-09 11:53:51来源:

2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 江苏  安徽 0.34% 5.66%
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新疆 2.16% 3.84%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 广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1.2% 4.80%
2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江苏  重庆 0.97% 5.03%
2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内蒙古 陕西
甘肃   宁夏 1.2% 4.80%
2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 吉林   辽宁 0.53% 5.47%
2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 四川 2.4% 3.60%
2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开发中心 新疆 0 6%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5〕92号)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为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决定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对省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
    三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附件: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

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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