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全国减税降费法律法规资料汇总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东、深圳、西藏、宁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
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
(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三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
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6%)÷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6%-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表》(以下简称附表)执行今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状况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等情况对附表内容进行调整附表中未列举的中石油中石化陆上对外合作油气田及全资和控股陆上油气田企业,比照附表中所列同一区域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执行;其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比照附表中邻近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执行
海上油气田开采符合本通知所列资源税优惠规定的原油天然气,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计算资源税减征额
四关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二)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同时废止
附:
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综合
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表
序号 油气田企业 所在省份 综合减征率 实际征收率
1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黑龙江
新疆 0.78% 5.22%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内蒙古 辽宁
海南 1.44% 4.56%
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吉林 1.03% 4.97%
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天津 河北 0.82% 5.18%
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1.09% 4.91%
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 河北 0.26% 5.74%
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 江苏 四川
云南 2.4% 3.60%
8 南方石油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 广西
海南 0 6%
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重庆 四川 0.68% 5.32%
1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山西 内蒙古
陕西 甘肃
宁夏 1.09% 4.91%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甘肃 0.04% 5.96%
1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甘肃 青海 0.40% 5.60%
1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新疆 0.44% 5.56%
1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新疆 0.05% 5.95%
1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甘肃 新疆 0.53% 5.47%
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 山东 新疆 1.44% 4.56%
1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内蒙古 山东
河南 1.2% 4.80%
油气田企业 所在省份 综合减征率 实际征收率
1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河南 1.57% 4.43%
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湖北 重庆 0.61% 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