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嵌入式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1.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1)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
(2)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3)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通常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2.将混合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当企业成为混合合同的一方,而主合同不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时,则企业应识别所有此类嵌入衍生工具、评估其是否需要与主合同分拆、并且对于需与主合同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与整项金融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相比,上述要求可能更为复杂或导致可靠性更差。为此,企业可以将整项混合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2)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此外,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