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的认定
企业集团的认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由集团母公司办理申请登记。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 》。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在2018年8月发布《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不再单独登记、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后,适用企业集团间交易的税收优惠时,怎么判断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是否属于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呢?
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要求“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
可以看出,企业集团取消登记,只是简化行政许可的流程,并没有改变企业集团成立的条件和要求,而工商企字【1998】59号明确:
(一)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集团名称;
2、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3、企业集团的宗旨;
4、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5、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6、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 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7、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8、企业集团的终止 ;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11、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所以,企业集团取消核准登记后,应当仍然属于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形成企业集团的,应当有集团成员企业间统一认可的企业集团章程作为共同行为规范,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而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数量和注册资本不进行审查,只是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