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认证注意事项
时间:2021-08-18 16:38:59来源:
增值税发票认证注意事项
公告2019年第45号 中的内容“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上门认证和远程认证的认证期是以自然月为划分,纳税人拟在本月抵扣,必须在月内完成认证 ;
勾选认证目前的认证期是当月征收期结束到次月纳税人实际申报前两天,最晚为申报期结束前两天;
增值税红字发票无需认证 ;
勾选认证不成功,用远程认证,再用上门认证 ;
采用勾选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原有申报抵扣不变,一窗式比对不变、填报纳税申报表方法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