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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2020年12月纳税实务问题解答

时间:2021-01-10 11:28:59来源:

河南省税务局2020年12月纳税实务问题解答

    1.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哪些税收规定?

  一、纳税人受托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收取的处理费用根据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选择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无害化处置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符合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70%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退税比例70%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纳税人销售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属于农机,适用增值税9%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规定:“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是指采用生物降解技术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成粉状有机肥原料,实现无害化处理的设备。……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纳税人从财政部门取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不征收增值税。补助如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取得补助相关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规定:“五、完善配套保障政策……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规定:“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加强中央财政经费保障。……发挥地方财政统筹作用。……”

  (二)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4.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

        5.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 / 具 / 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 / 具 / 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 / 具 / 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 / 具 / 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 / 具 / 发票。

        6.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以查验什么类型的发票?

  可以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 / 具 / 的发票,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发票,请按照原查验渠道进行查验。

  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7.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以查验发票的时间范围?

  (1)为保证查验速度,查验平台目前可查验开 / 具 / 时间5年内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 / 具 / 的发票;

  (2)当日开 / 具 / 的发票当日即可进行查验。

        8.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输入查验项之后,为什么不显示验证码?

  可能原因如下:

  (1)请检查是否正确安装根证书,若未正确安装根证书,验证码将无法正常显示;

  (2)请尝试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进行查验;

  (3)可能是开票方省份税务机关网络环境不稳定或服务异常引起的,多次尝试仍然无法查验的,请联系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

  (4)部分省份为保障数据传输安全目前不再支持Windows XP操作系统下的IE8浏览器,建议您使用谷歌浏览器或升级操作系统。

        9.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有哪些?

  (1)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则显示相关的发票详细信息(如发票已被开 / 具 / 方作废,则在查验结果中显示“作废”标识)。

  (2)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则显示查验不一致的结果信息。

  (3)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无法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查到,则显示查无此票的结果信息。

        10.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为什么会显示“查无此票”?

  可能原因如下:

  (1)输入的查验项有误;

  (2)查询的发票开票日期距当前日期超过5年;

  (3)由于开票方离线开票,发票数据未上传至税务局;

  (4)非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 / 具 / 的发票。

        11.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为什么提示“超过该张发票当天查验次数(请于次日再次查验)!”?

  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验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12.退休后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13.房产税的计税余值如何确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规定:“一、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14.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规定:“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房产出租的,可按次缴纳。”

        15.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困难性减免房产税?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规定:“三、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三)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16.纳税人先减资后增资,实收资本先减后增,后增加的部分是否补缴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实收资本先减后增,减资时不退印花税,后增加部分未超过减资前已缴纳过印花税的部分,不需要补贴印花,只就增加超过原已贴花部分补贴印花。

        17.商业银行等投保机构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是否需要按财产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

  商业银行等投保机构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存款保险费行为,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应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18.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如何缴纳资源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河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19.高速公路路基施工所用粘土、砂石,是否缴纳资源税?开挖隧道产生的废弃碎石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0号)附件:“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其他粘土:原矿1元/吨;选矿1元/吨

  砂石:原矿3.5元/吨;选矿3.5元/吨”

  因此,粘土、砂石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内。高速公路路基施工所用粘土、砂石如为外购,由开采方(销售方)缴纳资源税。如为自采自用,则视同销售,由自采自用方(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缴纳资源税。

  开挖隧道产生的碎石,由主管税务机关界定是否属于砂石。如属于砂石:(1)用于销售的,需要缴纳资源税;(2)用于本单位施工的,相当于开采自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如碎石不属于砂石或属于废弃物,不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资源税。

        20.纳税人开采石灰石后连续生产石子,按哪个税目、在哪个环节缴纳资源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0号)附件:“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石灰岩:原矿3.5元/吨,选矿:3.5元/吨

  砂石:原矿3.5元/吨;选矿3.5元/吨”

  因此,纳税人开采石灰石后连续生产石子,按砂石税目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如开采石灰石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按石灰石税目在移送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21.河南省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如何规定?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63号)规定:“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全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以59700元/年(4975元/月)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925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照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2745元/月),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分别为2657元/月、2693元/月和2555元/月。”

        22.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申请了缓缴社保费,再缴的时候有滞纳金吗?

  没有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吗?

  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如何申请缓缴?

  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直接享受。

        25.我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了2020年社保费缓缴,最迟什么时候缴纳?

  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26.企业想享受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但如何确认我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呢?

  新的延长政策的企业划型标准,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本地有关企业划型规定。

  河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20)7号)规定:“五、科学划定企业规模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标准划分大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执行。

        27.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在减半征收之后,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是多久?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8.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什么时候开始集中征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由各地确定,大部分地区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为2020年9月-12月,具体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29.有以前年度的医保未交,但是缴纳时提示没有欠费信息,怎么办?

  目前,大多数地区企业社保费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企业补缴医保欠费,需先到医保经办机构核定补缴金额,再到税务机关缴纳。

        30.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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