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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退税会计处理

时间:2021-01-08 12:16:29来源:

跨境电商退税会计处理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退(免)税政策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3.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4.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9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5.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2015年3月,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6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这12个城市设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8年7月,国务院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吕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9年12月,国务院同意在石家庄市、太原市、赤峰市、抚顺市、晖春市、绥芬河市、徐州市、南通市、温州市、绍兴市、芜湖市、福州市、泉州市、赣州市、济南市、烟台市、洛阳市、黄石市、岳阳市、汕头市、佛山市、泸州市、海东市、银川市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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