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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务常见问题咨询解答

时间:2020-12-27 11:32:25来源:

增值税实务常见问题咨询解答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认证抵扣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购买礼品赠送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能抵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公司在中秋节前外购礼盒向员工和客户派发,应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和交际应酬消费,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企业为员工统一定制的工作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该问题首先要确认“工作服”的性质。

一、 该工作服作为劳保用品发放给企业员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企业外购的工作服,用于员工生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批工作服的进项税额。

二、该工作服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的 企业外购的工作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下列情况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3. 用于免税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4.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5.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6.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7.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摄影扩印等服务。

四、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需要满足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具体是指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另外,转登记政策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办理转登记,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例如,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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