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出口退税常见问答
2020出口退税常见问答
Q1:当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系统提示“该发票信息不存在”该怎么做呢?
答:当这种情况出现时,企业首先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查询该发票在平台中的用途,是否未选择用于出口退税或者用于代办退税,而是选择了用于抵扣,导致实际要办理出口退税的发票信息未传送到税务机关系统中,导致企业在申报退税时会提示“该发票信息不存在”。
如果是的话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发票已用于申报纳税,如果能够成功撤销或作废申报的,先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回退税款所属期”操作,再撤销“确认签名”、撤销抵扣勾选后,重新进行出口退税勾选。
②如果不能撤销或作废申报,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 具 / 《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调整发票的用途,主管税务机关会主动联系企业核实情况,并调整发票用途。请注意:对于第二种情形经过税务机关调整后的发票,企业无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再进行操作了!如果发票用途没有勾选错误,则企业可以向出口退税主管部门提出电子信息查询申请,对于符合要求的电子信息查询申请,主管退税部门会及时进行补发,操作成功后,企业就可以正常申报出口退税了。
Q2:误把“退税勾选”和“抵扣勾选”勾反了怎么办?
答:上面介绍了误把“退税勾选”勾成了“抵扣勾选”的操作,那么如果将“抵扣勾选”勾成了“退税勾选”应该怎么办呢?
也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发票尚未用于出口退税申报,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抵扣凭证误勾选业务申请”模块生成并提交相关数据。通过“抵扣凭证误勾选业务反馈下载”模块进行查询,如审核通过,则可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次日后重新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
②发票已用于退税申报且同时符合开 / 具 / “出口转内销证明”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 / 具 / “出口转内销证明”,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次日后,可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模块进行勾选、统计、确认,相关税款就可以用于抵扣了。
Q3: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发票如何开 / 具 / ?
答: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开 / 具 / 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