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如何计提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如何计提
1.基本要求
(1)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
(2)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现行行政事业单位采用虚提折旧的概念,计提折旧冲减基金,而《固定资产准则》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财务会计下实提折旧,要求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都应当是计入当期费用,当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生产产品业务时,可以将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2.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文物和陈列品;
(2)动植物;
(3)图书、档案;
(4)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5)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2)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3)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应计折旧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4.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折旧的方法
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即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例如汽车采用工作量法、房屋构筑物采用年限平均法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