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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费所得税常见问答

时间:2020-11-14 11:27:44来源:

旅游费所得税常见问答

(一)企业自有员工的旅游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支付的员工受益的“旅游费”从法理上讲,应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员工受益的当月工资总额中,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及时代扣代缴。

(二)非雇员旅游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三)高管出国旅游

公司的高管个人出国旅游费用该如何处理呢?有的公司将公司高管个人的出国旅游费用作为了考察费在公司账上进行列支。这种处理其实是不正确的。商务考察费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一般需要有考察项目方的邀请函、考察日程安排计划、项目考察报告等具体资料来证明,满足条件的才能在账面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承担旅游费用的,个别税务机关对此做出可作为福利费开支的规定,如果本地区没有特别的规定,那么企业在发生上述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最多可以计入工资总额),应当全额进行纳税调增。各地征管差异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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