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期间会计处理
开办期间会计处理
(一)筹办期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筹建期定义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二)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归集
1.筹建人员工资:包括筹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以及根据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2.筹建人员办公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印刷费、通讯费等;
3.企业设立登记费用:包括工商注册费、税务登记费、验资费、咨询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4.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
5.培训费:包括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因引进设备和技术而选派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的费用等;
6.资产摊销: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7.其他: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开业典礼费等。
8.财务费用类:包括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三)筹办期账务处理常见问题
1.筹办期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发生的费用,发票要求是怎样的?
(1)如果是收据,最好将收据换成正式发票做账。因为,对于查账征收方式的单位来说,使用收据入账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的。
(2)如果只有收据,也可以入账,只不过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
2.人员工资如何入账?
(1)营业执照取得后,办理了税务申报手续,就按财税规定做账报税。
(2)如果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发放的工资账务处理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记账,需要交纳个税,需要去税务局个人自行申报纳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