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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错常见问答

时间:2020-10-14 15:34:52来源:

发票开错常见问答

01、商家开出的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 / 具 / 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 / 具 / 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因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 / 具 / 暂不能作废。

开 / 具 / 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应开 / 具 / 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开 / 具 / 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02、成品油专用发票开 / 具 / 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 / 具 / 模块开 / 具 / ,开 / 具 / 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开 / 具 / 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 / 具 / 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所以成品油发票开 / 具 / 有误,应按规定开 / 具 / 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03、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 / 具 /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 / 具 / 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那么如何开 / 具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呢?详细步骤也为您准备好了哦!

一、开 / 具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情形一、购买方申请开 / 具 /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 / 具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 / 具 / 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情形二、销售方申请开 / 具 /

销售方开 / 具 /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接收校验信息表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此外,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销售方开 / 具 / 负数发票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 / 具 / 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 / 具 / 。需要注意的是,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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