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新变化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新变化
一、调整表单部分行次,落实新出台政策
(一)增加主表行次,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 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0 号),2020 年5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 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为落实该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以下简称“A 类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以下简称“B 类报表”)的主表分别增加了第L15 行和第L19 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 □是 □否)”。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该选项为必选项,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是”;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否”。享受金额根据不同的选项由核心征管系统自动计算得出。
(二)增加A201010 表行次,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政策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政策,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为支持脱贫攻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政策,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2年12 月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此次修订在A 类报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中增加了第42行“附列资料:1.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第43 行“2. 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使企业能够更好地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三)调整A201020 表,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扣除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明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施期限为2020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为落实以上政策,此次修订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名称修改为《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并在第1 行“一、加速折旧、摊销(不含一次性扣除,2+3+4+5)”项目下增加了“(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行次;在第6 行“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7+8+9+10)”项目下增加了“(一)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 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填报行次。
需要注意的是,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两个项目,只能选择在一个行次填报,不能重复填报。填报该表时还需关注第3、4、5、6 列的政策口径。第3 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 摊销金额”填报的是: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填报该资产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一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第4 列“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 摊销金额”填报的是: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摊销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或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 列“纳税调减金额”填报的是:税收加速折旧、摊销金额减去会计折旧、摊销金额的差额,若后者大于前者,则填报0.第6 列“享受加速政策优惠金额”填报的是第4 列- 第3 列的差值,即加速折旧、摊销金额与一般折旧、摊销金额的差额。
(四)调整A201030 表,落实新调整并延续执行的西部大开发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对于鼓励类产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要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放宽至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 以上。
为统计相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变化情况,在A 类报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23 行“二十三、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加“(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填报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
(五)调整A201030 表,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低税率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落实该政策,此次修订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28 行“二十八、其他”项目下增加了“2.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行次,并重新确定了28.2 行、28.3 行、28.4 行的填报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在填报该行次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 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减免税额。
二、调整表单部分数据项,优化填报口径
1.将A 类报表的主表“按季度填报信息”和B类报表的主表“按季度填报信息”“按年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展现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从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便于企业直观了解、自行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在实际填报中,核心征管系统和电子税务局将自动带出之前季度数据,无需企业重新填写。
2.为优化校验关系,提升填报体验,在A 类报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中增加了第4 行“1. 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B 类报表主表中增加了第6 行“其中: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增加后,A201010 表第3行与第4、5.1、5.2、6、7 行的加总值相等,B100000表第5 行与第6、7.1、7.2、8、9 行加总值相等,逻辑关系更加清晰,降低了纳税人填报错误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