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开发时售楼处、样板间装修会计处理
房地产公司开发时售楼处、样板间装修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
(1)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规定。(财税[2016]36号 )
(2)售楼处、样板间属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最终拆除,其进项税无需转出。(北京)
二、土地增值税
(1)硬装修费
①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②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③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④小区外修建的临时售楼处。
(2)软装修费
穗地税函[2013]179号:随房屋一同出售的家具、家电,如安装后不可移动,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且拆除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其他家具、家电,如分体式空调、电视、电冰箱等成本不予扣除。
渝地税发[2011]221号第2条:房地产企业销售已装修的精装房,其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允许扣除并按规定准予加计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41条:
(1)纳税人在主体内修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且《房地产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装修价值体现在转让价款中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电视机、冰箱等可移动资产的购置性支出不得在开发成本中列支。
(2)纳税人在主体外修建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3.所得税
(1)硬装修费
(2)软装修费
4.房产税
国税发[2003]89号:房地产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