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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退免征

时间:2020-09-02 11:22:01来源: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退免征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含不限于如下)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含不限于如下)

1.出口企业或乓他单位出口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乓他单位视同出口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

3.出口企业或乓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免征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三)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含不限于如下)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但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乓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新政策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月20日

废止政策

财税〔2012〕39号相关条款: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二)若干征、退(免)税规定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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