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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时间:2020-08-30 12:27:30来源:

2020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Part1.目前房土两税减免政策延期地区

一、浙江省(不含宁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可以简单的分为三个等级。首先,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注意: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均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属于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按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计算,以注册之日至申报减免之日为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的周期)

其次,属于其他企业兼营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业务的,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对应的自用房产、土地给予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最后,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0年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按实际免租月数(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换算成免租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计算减免。

【例】因疫情影响,甲企业给乙企业减免2020年1—2月份房租,3—12月实收租金40万元,则在3—12月中相应减免2个月房产税,减免房产税金额为40÷10×12%×2=0.96万元。

浙江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业、餐饮、住宿、旅游业等中小微企业,在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租计征,按月申报,征期为每月15号,8月份征期延长到8月28号;从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每年自然月的四月和十月进行申报,申报期是一个月。

三、山西省

2020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出租方”),减免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减免税额合计不超过出租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20年1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提醒: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交通运输、展览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不受行业类型限制。)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当年六月底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税款于当年十二月底前申报缴纳。

四、江苏省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20〕10号)精神,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延长到2020年底。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六、全国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房租,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上述中纳税人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一些地方出台了免租金减免房产税的优惠,具体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三期)第十四、十五条

以上是目前公布政策文件的部分区域,其他地区房土两税是否还有优惠,大家可以咨询所属地区税局。

   Part2. 如何办理继续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了,那么应该怎么享受呢?

根据税局减轻办税流程大方向,一般实行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即时核准”方式办理减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纳税前在电子税务局填报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的方式予以实施,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候选择相应减免项目自行享受,按照减免后的申报即可,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比如:新疆、江苏省等地区目前就是如此执行。

但是一些地区也会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山西省首次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准后,在申报2020年下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当期享受相应困难减免。提交材料包括:(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附件1);(二)减免税申请报告;(三)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包括:出租方减免租金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2)、不动产租赁合同、减租补充合同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减免租金的其他材料;(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已经在今年上半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税收的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补充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提交上半年为个体工商户减租相关资料的同时,一并提交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减租的相关资料。

  Part3. 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如何做账?

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实务中大家采用第一种记账方法的比较多):

1、直接按照减免后的金额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2、按照减免前的金额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等

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无“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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