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费账务处理
工资福利费账务处理
▶工资、薪金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超过限定部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在所得额中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员工实际提供了服务;
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行权时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价格的差额和数额计算的金额为为工资薪金支出。
公允价值为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
可立即行权的:直接计算确认按规定税前扣除。
等待期或达到条件后行权的:可行权后计算确认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4)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可列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5)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6)“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职工福利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属于此范围之内,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各类福利,应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据实扣除。未超标准的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标准的当期和后期均不能扣除(永久性差异)。
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福利应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公司为职工集体福利购入的固定资产或商品,进项税不得抵扣。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