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地下车库会计处理
房地产公司地下车库会计处理
一、地下车位的几种情况
(1)有产权车位
(2)无产权车位即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位
a.普通车位
b.人防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
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
c.机械车位
二、地下车位的会计核算
(1)土地成本的分配
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属于计容面积,则地下车位分摊土地成本;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不属于计容面积,则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同一个清算项目, 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积中,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架空层、转换层等不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建筑安装成本的分配:根据工程预算或结算情况,直接计入。
(3)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分配
按可售面积比例进行分配
地下车位应分摊成本=成本总额*地下车位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地上建筑可售面积)
(4)如果地下车位不能办理产权,则视同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在可售面积中进行分配。
三、地下车位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9 31号第33条规定: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解答:
问: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国税发2009 31号文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库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答:根据国税发2009 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因此,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