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及缴纳
时间:2020-07-22 16:16:16来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及缴纳
(一)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1.征税范围
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提示】广告策划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咨询收入、会议展览收入、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纳税义务人
(1)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2)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算方法(差额征税)
费率:3%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三)缴纳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四)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