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旅游财税会计处理
时间:2020-07-16 12:48:39来源:
员工旅游财税会计处理
一、一般员工旅游费处理
结合下列税收法规来看,员工的旅游费用并不属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范畴。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不包括员工旅游费用的。结合税收法规来看,员工的旅游费用并不属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公司让员工免费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对营销人员的奖励处理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①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外单位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补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