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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具体范围

时间:2020-07-10 12:30:32来源:

研发费加计扣除具体范围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财税〔2015〕119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

75%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财税〔2015〕119号

人员人工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注: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研发费的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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