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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常见问答

时间:2020-07-01 16:46:28来源:

高企认定常见问答

一、企业资格   

企业营业执照的名称与提交的高新认定其他材料中的企业名称不一致,如:知识产权证书、产学研协议、销售合同、发票等材料。  


建议: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将企业的名称通知书随高新认定材料提交,以便高新认定小组进行核查。

二、研发费用   

1.企业未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

2.报告不完整或者报表数据不齐全;

3.研发费用是临时拼凑的,未注意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与摊销等各项费用的合理性。   


建议:


企业应在现有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核算制度,将研发费用单独归集,并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将各个项目按年度进行编制,注明日期、凭证号),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将研发费用直接体现在财务报表中。如此,可以体现公司在研发费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

三、人员情况   

1.提供的花名册与人员情况说明书中的数据不一致;

2.提供的花名册中信息不完整,且未标明科技人员;

3.提交的社保缴费证明与花名册中人员数据差距较大。   


建议:


1.完善花名册的信息,包括人员姓名、入职时间、部门、岗位、学历、院校、专业等,注明是否为科技人员。

2.社保缴费证明与花名册人数差距较大,应提供补充说明书进行合理的说明,例如存在母公司替子公司人员缴纳社保等情况。

四、科技成果转化   

1.提交的证明材料过于简单,只有内部验收报告、客户反馈意见、产品照片,缺乏产品销售发票、检测报告等;

2.不同成果转化、不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附同一份销售合同、发票。   


建议:


1.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准备转化结果证明资料。除了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之外,其他包括客户验收报告或回复等资料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应尽可能用前述类型的证明资料。

2.公司在准备时应注意排除情形: 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此外,过于类似的产品不建议作为多项成果转化申报,容易被评审专家剔除。

五、知识产权   

1.只提供知识产权证书,未提供年费缴纳凭证;

2.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的证书,只提供了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未提供知识产权证书;

3.和其他单位共有的知识产权,未提供其他专利权人放弃申报高企的说明书;

4.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与研发项目、高新收入的关联性较低。   


建议:


1.为保证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企业应提交知识产权的年费缴纳凭证;

2.若是通过转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应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协议和备案证明等,同时需要提交知识产权证书。

3.若是和其他单位共享知识产权的,应提供其他权属人放弃申报高企的说明书,确保其本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不会使用该知识产权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申请。

4.应持续进行知识产权申报或登记,并与研发项目、高新收入关联,注意应尽量申请发明专利,同时应考虑申请更为通用型的基础技术专利,以便覆盖研发项目及高新收入。

六、科研立项证明   

1.再次申报高新时,同一个研发项目的时间不延续,如上次申报的起始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2016年10月30日,而本次的开始时间为2014年2月1日-2016年10月30日,后两次的申报时间不一致,而企业又未给予合理的解释;

2.企业的不同研发项目的立项目的和组织实施方式类同,为了节省工作量 ,未对各研发项目文字表述进行凝练,未能充分体现各研发项目之间的差异化、立项的必要性以及研发项目的创新性;

3.提交的项目材料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料差异过大。  


建议:


1.企业应对研发项目进行合理的规划,在目前的高新管理条件下,为了体现企业研发活动的持续性,企业应尽可能保持每年不低于5项新开展的研发项目。

2.企业应注意各项申报资料中对于研发活动描述的一致性,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备案资料的表述应保持一致。

3.企业可考虑通过委托或与知名研发机构合作研发等方式,确保研发项目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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