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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时间:2020-06-01 16:18:29来源: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一)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 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自2020 年1 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优惠

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以应对疫情影响,提出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国务院常务会要求,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后续:两部门发文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3、自2020 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4、自2020 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

5、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自2020 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减免。

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

会议决定,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 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注意:此次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的社保三项费用(企业养老、失业、 工伤保险)。指的是免征上述费用中单位承担的部分,作为社保费用中应 由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以及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依然 要完成申报缴纳。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 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2、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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