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时间:2020-05-29 15:31:48来源:
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汇算清缴范围
1、在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 查账征收纳税人
2、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3、核定征收中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定率征收的应汇算清缴。
(国税发[2009]79号第3条)
汇算清缴应报哪些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财务报表
3、 计税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房地产企业应就已完工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专项报告,在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年度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完工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5、税务机关批复、备案事项确认相关文书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的三项权利
1、延期电报条件: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困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
2、延期纳税条件:省级税务机关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
征管法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 申报错误处理:主管税务机关
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