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纳常见问答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纳常见问答
缴费主体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提供广告服务的只有单位是缴费主体;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都是缴费主体。
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是否应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因此,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咨询、广告安装、广告制作、网吧、棋牌室、拍摄电影电视剧、文艺表演等不属于文化事业的征收范围哦。
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三季度取得广告发布收入60000元(含税),如何享受减免优惠?
1.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提供应税服务的缴纳义务人(娱乐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 沪财税〔2019〕1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因此,该单位是否能够享受免征优惠取决于该单位的季度销售额是否超6万元。如果该单位三季度只有这一笔60000元(含税)的收入,季度销售额未超过6万,申报时计费收入60000元(含税)应填入申报表“免征收入”栏次,“本期应补(退)费额”将自动计为0。
如果该单位三季度还有广告制作收入10000元,默认增值税税率为3%(实际操作中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是否享受优惠税率进行调整),那么该单位的季度销售额为60000+10000=70000元。季度销售额超过6万,申报时计费收入60000元(含税)应填入申报“应征收入”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半征收,“本期应补(退)费额”显示为应缴费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