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维修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质保期维修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01附有的质量保证条款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保证费用计入营业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那么,如何判断质量保证条款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呢?
企业在评估一项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 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当法律要求企业提供质量保证时,该法律规定通常表明企业承诺提供的质量保证不是单项履约义务,这是因为,这些法律规定通常是为了保护客户,以免其购买瑕疵或缺陷商品,而并非为客户提供一项单独的服务。
2. 质量保证期限。企业提供质量保证的期限越长,越有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保证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服务。因此,企业承诺提供的质量保证越有可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 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如果企业必须履行某些特定的任务以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例如,企业负责运输被客户退回的瑕疵商品),则这些特定的任务可能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保证类质量保证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服务类质量保证是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服务类质量保证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应当按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保证类质量保证不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不参与交易价格的分摊,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提供的质量保证同时包含保证类质量保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的,应当分别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无法合理区分的,应当将这两类质量保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附有的质量保证条款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在质保期内提供维修服务应确认服务收入,发生的相关维修费用计入营业成本。
02附有的质量保证条款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保证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经企业评估该质量保证未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保证类的质保不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不参与交易价格的分摊,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当企业销售的商品对客户造成损害或损失时,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需要对此进行赔偿,该法定要求不会产生单项履约义务。如果企业承诺,当企业向客户销售的商品由于专利权、版权、 商标或其他侵权等原因被索赔而对客户造成损失时,向客户赔偿该损失,该承诺也不会产生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对上述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在质保期内实际发生维修费用时,冲减预计负债。
在对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
(2)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同时冲减销售费用;
(3)已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企业不再生产了,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不留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