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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时间:2020-05-07 09:02:54来源:

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税法规定

(1)收入的范围: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2)代收款项的处理: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 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3)收入确认的前提: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4)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操作

(1)应获取企业的销售统计台账(包含楼号、房号、购买人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实测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合同金额、面积差退补款、最终结算金额、发票号码、付款记录等),并将销售台账中统计的购房款与财务账簿中的预收账款相核对,不一致时查找原因,直至核对一致。

(2)对比竣工备案情况,严格区分不同业态下尚未完工预售房款、已完工预售房款。

(3)根据售房合同约定的收款方式(一次性全额收款、分期收款、银行按揭方式、委托方式),对比销售统计台账,判定收入确认的时间。

(4)将税法上确定的售房收入与企业账面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核对, 并进行纳税调整。

核对售房单价时,关注是否有售价明显偏低的情况,如有,需要说明合理理由。

对于未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而收取的诚意金、认购金、排号费不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不需要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来计算预计毛利额,完工年度也不需要确认为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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