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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时间:2023-02-14 14:34:08来源: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基本规定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在2022年内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可在2023年度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

注意: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在2022年内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可在2023年度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注意: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注意事项:

 

如果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哟。

如果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您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二、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注意: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进入上述填写声明界面。

 

 三、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

加计抵减政策作为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目前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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