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1.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政策内容】
1.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1. 出口货物,是指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2.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该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4.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至五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