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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新旧政策

时间:2022-05-24 15:26:04来源:

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新旧政策

变化一:优化调整备案单证种类

◆新政策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旧政策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等)。

◆差异点

01 不再要求企业将出口货物装货单作为备案单证;

02 增加了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作为备案单证管理;

03 增加了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作为备案单证管理;

04 增加了将企业委托报关出口货物必备的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单据,作为备案单证管理;

05 将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修改为国内运输发票。

温馨提示: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变化二:修改备案单证目录

◆新政策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保管,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旧政策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差异点

01 把《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改为《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

02 新增加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上注明存放方式。

变化三:丰富备案单证留存保管方式

◆新政策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旧政策

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二)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差异点

把电子化单证备案的操作由企业提出申请修改为企业自行选择,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数字化、影像化或纸质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变化四: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的情形

◆新政策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旧政策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差异点

从2022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并入实行备案单证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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