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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时间:2021-12-23 11:45:18来源: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
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
所)。
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
号)及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
定,事务所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的事务所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调整和主要账务处理
事务所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
上,应当对有关会计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资产类会计科目。
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垫款”明细科目,
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代客户支付的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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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复制费等各项
垫付款项。事务所在垫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
——代客户垫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
向客户收回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负债类会计科目。
1.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办案款”明细科目,核
算事务所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之外的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
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借
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办案款”科
目;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办案款”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明
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过
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
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公益法律服务成本”科目,贷
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事务所在偿
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增设“应付合伙(或个人)
律师酬金”明细科目,核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
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律师(以下简称合伙(或个人)律师)
为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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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非货币性福利等。事务所在确认合伙(或个人)律师的上述
报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
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
人)律师酬金”科目;事务所在实际向合伙(或个人)律师
支付上述报酬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
人)律师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业务协作款”明细科
目,核算事务所与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协作时,发
生的各项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款项(单独向其他专业单位
或个人购买服务的除外)。事务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不应包括
与业务协作方进行业务协作而需向其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
确认业务协作款时,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总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业
务协作款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
按应确认为收入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等;事
务所在实际支付业务协作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
协作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专项监管款”明细科目,
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客户保管的合同资金、执
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各类存放于专用账户的款项。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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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
应付款——专项监管款”科目;事务所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
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暂收款”明细科
目,核算事务所代客户暂收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赔款等各类
暂收款项。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客户暂收款”科目;事务所
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增设“2809 执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事务所在提取执业风险基
金时,借记“管理费用——执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执
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在依法赔偿时,借记“执业风险
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提取的执业风险基
金不足以赔偿时,按照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三)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
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增设“事业发展基金”明细科目,
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事务所
在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
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四)损益类会计科目。
1.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收入”
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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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经费支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
服务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
律服务而发生的成本。
2.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执业责任保险费”明细
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生的执业责任保险
费。事务所在确认执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
执业责任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
三、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事务所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
上,应当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资产负债表。
在“非流动负债”中“长期应付款”项目之后增设“执
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
业风险基金。该项目应根据“执业风险基金”科目的期末余
额填列。
(二)利润表。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将“营业税金及附加”
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并取消该项目下的“营业
税”其中项;无需列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加:
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等各项目下的所有其中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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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分配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对于在附注中披露的
利润分配表,在“二、可供分配的利润”项目之下增设“减:
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其他转出”项目。有关项目应根据
“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
列。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对于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在“1.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下增设“其中:提取事业发
展基金”项目。该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
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附注。
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分所
费用、分所利润、分所资产总额和分所负债总额等信息。
四、附则
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本规定的律师
事务所不再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
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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