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
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
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
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
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
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销
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2
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
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
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
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
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所注明的
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
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
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栏目
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3
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
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
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
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
数”之和。其中,第 13、20、25、32、36、38 栏及第 18 栏“实
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
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
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 1 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
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
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
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
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
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第 9 列第 6、7 行之和;4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9 列第 6、7 行之和。
(十六)第 2 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
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
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
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
售额。
(十七)第 3 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
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 4 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
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
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
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
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7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
(十九)第 5 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
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5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
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
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8 至 13b 行之和-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
(二十)第 6 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
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
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
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
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 7 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
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
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
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16、17 行之和。
(二十二)第 8 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6
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
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18、19 行之和。
(二十三)第 9 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
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
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
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 10 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
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
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
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 11 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
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
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2、4、5
行之和-第 14 列第 7 行);7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7 行。
(二十六)第 12 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
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
月数”=《附列资料(二)》第 12 栏“税额”。
(二十七)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按上一
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二十八)第 14 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
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
月数”=《附列资料(二)》第 13 栏“税额”。
(二十九)第 15 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
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
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
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8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 19 栏。
(三十一)第 17 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8
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按表中
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三)第 19 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
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
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
“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即
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
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
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
列资料(四)》第 6 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 7 行“即
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三十四)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
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五)第 21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9
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
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
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10 列第 8、9a、10、11 行之和-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 列第
9b、12、13a、13b 行之和-第 14 列第 15 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 列第 15 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
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 22 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
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
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
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
维护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政策可扣减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可填
列的减按征收对应的减征增值税税额等。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10
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
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 19 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 24 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
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 25 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
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
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
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
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 26 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
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 27 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
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
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
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
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
下期继续抵减。11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
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
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
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
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
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
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 29 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 30 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
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 31 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
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
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
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
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
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 33 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
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12
算填写。
(四十八)第 34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
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
填写。
(四十九)第 35 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
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
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 36 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
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
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 37 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
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
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
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
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
相同。
(五十三)第 39 栏“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栏“一
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 1 行第 11 列。13
(五十四)第 40 栏“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本栏“一般项目”
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 2 行第 11 列。
(五十五)第 41 栏“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本栏“一般项目”
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 3 行第 11 列。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
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
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 1 至 2 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 3 至 4 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 5 至 6 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
售情况。
4.第 7 至 8 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
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 9 至 11 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
扣除项目的,第 1 至 11 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14
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 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
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
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 5 列对应各行次
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 5 栏等于《附列资料(三)》第 5 列第 3
行与第 4 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
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 13 行。
7.第 13 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
列各行次=第 11 列对应各行次-第 12 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
人不填写。
8.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第 2 行、第 4 行:若本行第 12 列为 0,则该行次第 14
列等于第 10 列。若本行第 12 列不为 0,则仍按照第 14 列所列
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
按实际填写。
本列第 5 行=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15
税率。
本列第 7 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
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2 条第(2)项
第③点的说明。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
次征收率。
本列第 13 行“预征率%”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
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4 条第(2)项。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
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 1 至 5 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
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
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
般征税项目。
2.第 6 至 7 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
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
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
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6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16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
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
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
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
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7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
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
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
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
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17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
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
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该栏不按第 14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 8 至 12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
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
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
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
征税项目。
4.第 13a 至 13c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
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 13a 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
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 13b、13c 行“预
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
人。
(1)第 13a 至 13c 行第 1 至 6 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
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 13a 至 13c 行第 14 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18
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 14 至 15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
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
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
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14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
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
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
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
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
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15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
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
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
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19
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
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
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
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
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
6.第 16 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 17 行“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8.第 18 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
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
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
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 19 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
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20
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
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
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 1 至 12 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
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
额。
1.第 1 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
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
栏应等于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适用取消增值
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
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认证相符”(下同)。
2.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
是第 1 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的部分。
3.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
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
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21
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 1 至 3 栏对应栏
次中。
第 1 至 3 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
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
算用于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
额情况除外。
4.第 4 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
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
等于第 5 至 8b 栏之和。
5.第 5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
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
6.第 6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
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
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
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
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22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
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
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 7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
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 8a 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
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时加计
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9.第 8b 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
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
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10.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
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
额。
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
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
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
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23
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第 4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11.第 10 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
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
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
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 10
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税额≤第 1
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 4 栏“其他扣税凭证”税
额。
12.第 11 栏“(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
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
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3.第 12 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
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 13 至 23b 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
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24
况。
1.第 13 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
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 14 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
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 15 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
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 16 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
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 17 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
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
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 18 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
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
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 19 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 20 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
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5
9.第 21 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
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
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 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
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
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
次填入负数。
12.第 23b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
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 24 至 34 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
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
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情况。
1.第 24 至 28 栏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括从小规模
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
核算用于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
税额情况除外。
2.第 25 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
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
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3.第 26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26
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
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 27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
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
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5.第 28 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
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
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纳税人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待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
填写在第 24 至 28 栏对应栏次中。
6.第 29 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
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
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
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
证。该栏应等于第 30 至 33 栏之和。
7.第 30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
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
况。
8.第 31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
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
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27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9.第 32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
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 33 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
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 35 至 36 栏“四、其他”各栏。
1.第 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
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纳税人本期认证相符的通
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本栏次中。
2.第 36 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 1 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
(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
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28
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 3 行和第 4 行之和等于
《附列资料(一)》第 11 列第 5 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
列资料(一)》第 11 列第 13a、13b 行之和。
(四)第 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
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
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
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 6 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 4 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
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五)第 3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
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
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 4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
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
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 2 列对应各行次+第 3 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 5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
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29
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 1 列
对应各行次。
(八)第 6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
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
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对应各行次-第 5 列对应各行次。
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
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一)税额抵减情况
1.本表第 1 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
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
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2.本表第 2 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
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
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3.本表第 3 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
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
额的情况。
4.本表第 4 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
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
情况。30
5.本表第 5 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
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
情况。
(二)加计抵减情况
本表第 6 至 8 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
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 8 行“合计”等
于第 6 行、第 7 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 1 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 2 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
减额。
3.第 3 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
抵减额。
4.第 4 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 5 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
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 4 列≥0,且第 4 列<主表第 11 栏-主表第 18 栏,则第
5 列=第 4 列;
若第 4 列≥主表第 11 栏-主表第 18 栏,则第 5 列=主表第
11 栏-主表第 18 栏;
若第 4 列<0,则第 5 列等于 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
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31
“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
数据。
6.第 6 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
中所列公式填写。
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
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
1.“税(费)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附加税费应
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3.“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
策”: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4.第 5 行“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
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
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5.第 6 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
可抵免金额”。
6.第 7 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
7.第 8 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32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本栏等于《附列资料
二》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8.第 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
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9.第 10 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
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
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
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10.第 1 列“增值税税额”:填写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
税额。
11.第 2 列“增值税免抵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核准
的增值税免抵税额。
12.第 3 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本期因增值税留
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大于第 1 行第 1
列与第 1 行第 2 列之和时,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分别按对应行第 1
列与第 2 列之和填写。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大于 0)小于或
等于第 1 行第 1 列与第 1 行第 2 列之和时,第 3 列第 1 至 3 行
分别按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对应填写。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
(小于等于 0)小于或等于第 1 行第 1 列与第 1 行第 2 列之和时,
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均填写 0。
13.第 4 列“税(费)率”:填写适用税(费)率。33
14.第 5 列“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
(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
税(费)额=(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
额)×税(费)率。
15.第 6 列“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
型企业抵免不填列此列。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16.第 7 列“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
额。
17.第 8 列“减免性质代码”: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
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
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分别填写教育费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
免性质代码 61101402、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
码 99101401。不适用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的则为
空。
18.第 9 列“本期抵免金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
型企业本期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19.第 10 列“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
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该列不包括本期预缴应补(退)税费情
况。
20.第 11 列“本期应补(退)税(费)额”:该列次与主表34
第 39 至 41 栏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
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试点建设培育产
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金额-本期已缴税(费)额。
八、《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
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
期数”和第 16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
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申报表
主表,申报表主表是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
人适用)》或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
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
值税优惠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
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所列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
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第 1 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35
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3.第 2 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4.第 3 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
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
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 3 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
第 23 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
表第 16 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6.第 5 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
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
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
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
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
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所列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
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出口免税”填写增值税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
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36
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 1 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
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申报表主表第 8 行
“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4.第 2 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
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
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 4 列:本列不填写。
7.第 5 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不填写本列。小规模纳
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 0。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 5 列“免税额”=第 3 列“扣除后
免税销售额”×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