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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促销会计处理

时间:2021-06-24 11:08:36来源:

常见促销会计处理

1.秒杀、满减、折上折:涉及商业折扣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划重点」

不论是秒杀、还是满减、折上折,只有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情况下,折扣销售才能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免费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要分开看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划重点」

“买一赠一”的主要形式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再捆绑赠送其他商品。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买一赠一”即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增值税上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在买一赠一业务中赠送的商品不属于捐赠,应与主商品共同确定各自的销售收入。

3.客户退货了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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