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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扩容政策进一步明确

时间:2021-05-08 13:03:16来源:

留抵退税扩容政策进一步明确

2021年4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5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4类行业产品扩容到9类,包括“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虽然政策实质内容没有什么变化,但我们看到下列争议得以明确。

一、关于销售额比例计算

文件规定9类先进制造业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逐月享受留抵退税,这个销售额比例不是指9类中的某一类达到全部销售额的50%才可以享受留抵退税,而是指9类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比例超过50%,这点以前操作可能存在分歧,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10号)解读以举例的方式明确销售额比例的计算方法。

二、关于进项构成比例指标范围

文件规定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45号)第三条“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但执行上还是有不同掌握,比如认为计算公式分子的票据增值税金额不扣减进项税转出,但作为计算公式分母的已抵扣进项税是否减除,政策没有明说,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10号)解读以举例的方式明确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都不扣除进项税转出,征纳双方都不会再有执行差异。

三、关于纳税信用级别的时点掌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45号)第二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总局在45号文件解读中举例说,“例如:2020年4月,某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被评定为B级,而此前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2020年5月,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已满足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因此,如纳税人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留抵退税”,是以办理留抵退税时信用级别为准。

四、关于与其他退税政策的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但先后顺序是“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留抵退税和免抵退税,只是需要注意顺序。

文件规定享受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的条件之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享受留抵退税与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不可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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