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常见问答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常见问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机动车行业发票管理,规范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保护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二、《办法》的基础规定有哪些?
《车辆购置税法》及其配套征管政策,确立了一车一申报和以机动车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等制度,这使得机动车发票管理成为相关税种管理的关键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发《公告》,确立了贯穿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环节的发票管理机制,并根据各环节不同的经营管理特点,制定了发票使用的具体操作规则。
三、《办法》的主要优势是什么?
《办法》明确的发票使用规则,把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衔接起来,将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多个环节的管理贯穿起来,让税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的管理对接起来,从而精准地强化了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并提升了机动车发票开 / 具 / 的便利性与准确性,有效防范机动车发票虚开风险。
四、在机动车发票使用方面有什么新的便民措施?
一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在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由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的需求。
二是,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读取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开 / 具 / 发票,可以显著提升机动车发票开 / 具 / 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五、在日常开 / 具 / 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发票开 / 具 / 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 / 具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例如,某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在向消费者销售一辆机动车开 / 具 / 发票时仅能开 / 具 / 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 / 具 / 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 / 具 / 机动车发票。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六、机动车发票有哪些种类?《办法》适用什么情形?
机动车发票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开 / 具 /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七、机动车销售方分为几种类型?如何区别?
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某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如某品牌汽车4S店等;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八、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开 / 具 / 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并在开 / 具 / 发票后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将发票开 / 具 / 信息与机动车合格证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关联匹配了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的机动车发票信息,系统会自动发送至受票方;若发票开 / 具 / 信息未关联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 / 具 / 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九、从事机动车进口的企业开 / 具 / 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在按规定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后,能够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 / 具 / 机动车发票,实现机动车发票开 / 具 / 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的关联匹配。
上述企业若未按规定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则会影响车辆电子信息的调用和对应机动车发票的开 / 具 / 。
十、机动车经销企业开 / 具 / 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 / 具 / 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 / 具 / 发票。
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 / 具 / 发票。
十一、应当如何区别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场景?
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 / 具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 / 具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销售机动车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 / 具 / 模块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 / 具 / 发票。
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
第三,销售机动车需开 / 具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 / 具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十三、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规格型号”栏应当如何填写?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的,“规格型号”栏可以为空,但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 / 具 / 发票。
因为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机动车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将发票开 / 具 / 信息与对应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此时可以确保下游企业正常读取购进车辆电子信息并开 / 具 / 机动车发票。所以,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不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税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从而提升受票方获取购进机动车信息的效率。
十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 / 票 / 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 / 具 / 红字发票有何规定?
(一)销售方开 / 具 / 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 / 具 / 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 / 具 / 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 / 具 / 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 / 具 / 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 / 票 / 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 / 具 / 红字发票,再重新开 / 具 / 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 / 具 / 错误,但该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的,在开 / 具 / 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开 / 具 / 红字发票,再重新开 / 具 / 正确的蓝字发票。
十五、《办法》实施后,对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 / 具 / 发票?
《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 / 具 / 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 / 具 / 机动车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