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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无偿占用资金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时间:2020-08-17 17:18:13来源:

集团无偿占用资金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账期超过一年未支付的股利分红款、购销款、其他往来款及委托贷款等都可能形成集团内企业之间的无偿占用资金情况。因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中已明确免征增值税,本文不考虑统借统还的税务问题。

(一)税务处理

根据现行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计征增值税。而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 各月无偿占用资金金额× 利率÷(1+6%)×6% ;各月无偿占有资金金额=(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2。

由于增值税是按月申报,所以资金提供方需按月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可以为借款方开具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19 年2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溯及既往,也就是2019 年2 月1 日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在该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资金提供方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视同为借款方提供贷款服务,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依法纳税;借款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

(二)税务处理

1.资金提供方。无偿拆借资金视同提供贷款服务, 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按独立交易原则计算利息收入,调整增加“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视同销售收入”。

利息收入= Σ各月无偿占有资金金额× 利率÷(1+6%)

(1)无偿占用资金金额的计算。各月无偿占用资金金额=(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2 .

(2)利率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参照上述规定,利率的确定可以采用集团公司所属财务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

2.借款方。借款方可以将资金提供方按上述方案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作为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一般会充分考虑该项交易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只要没有,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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