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会计处理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会计处理注意事项
(一)判定权益投资还是金融资产一般原则
私募股权基金基金份额多数可能性是权益性投资。在确定属于权益性投资的前提下,应根据2号准则指南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应归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金融资产。一般原则是:
1、如能够对此类基金的募集、投资决策等日常运作事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则应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2、如果对此类基金的募集、投资决策等日常运作事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则进一步考虑基金份额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确定。能够可靠确定的,作为金融资产;不能可靠确定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很可能不能作为债权投资(原科目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因为此类基金的收益和本金安全都很可能是不确定的,并且也很可能不能直接获得基金份额的公允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的区别
①持有的期限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着眼于长期;
②目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着眼于控制或重大影响,金融资产着眼于出售获利;
③长期股权投资除存在活跃市场价格外还包括没有活跃市场价格的权益投资,金融资产均为存在活跃市场价格或相对固定报价。
(三)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原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转换情形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故长期股权投资不会被分类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 长期股权投资只能转为其他债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其他债权投资(原科目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转为长期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原科目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满足的条件:
一是现金流量固定或者可确定;
二是具备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和财务能力;三是此类金融工具具有活跃的市场,缺一不可。
注:新准则已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判定收到募集份额是确认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的原则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基金条款:应该在取得项目处置收入后的n个工作日按协议进行分配
该条款的界定表明资本募集是不符合权益定义的,但由于公司成立需要工商登记,是法律意义上的实收资本。